去年3月28日,市民侯先生在位于关河路的一家超市,看到有普洱茶在销售。普洱茶外包装上标注有“顶级”字样。
既然是“顶级”,那应该是好茶了。侯先生花1050元买了5包。回到家中,侯先生品尝后觉得味道一般,“还不如路边摊上几十元一斤的茶叶味道好,算不上‘顶级’”。
侯先生觉得受骗了,于是向常州市工商局天宁分局投诉。经过立案调查,天宁工商分局书面答复侯先生:该超市销售的散装普洱茶标有“顶级”字样,违反了《广告法》,构成了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该局对超市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责令超市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公开更正。
去年7月30日,侯先生起诉至天宁法院。在诉状中,侯先生认为,自己是被“顶级”字样误导而购买了普洱茶,超市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还1050元,赔偿3150元及诉讼费等。
庭审中,超市辩称,茶叶在包装上使用“顶级”字样,并不违反广告法,而且,其在进货时严格把控,要求供应商提供货物质检报告及供应商资质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协商一致,对已经被侯先生食用的茶叶价值估价为20元。
天宁法院审理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中的处理意见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
起诉到法院,获得3倍赔偿
超市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者在包装上标注“顶级”的字样,是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的歪曲,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识及误导其引发后续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虽然茶叶外包装上的“顶级”字样是茶叶生产商生产制造时的行为,但是不能以此免除销售者的审核注意义务。超市作为销售者,对于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欺诈性的商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据此,天宁法院作出判决,超市向侯先生退还货款1030元(在退货款中扣除已经食用的茶叶价值20元),并向侯先生支付赔偿款3150元,合计4180元。侯先生将其购买的茶叶返还给大润发。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其惩罚性赔偿金额提高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判决认定了采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宣传构成对商品真实信息的夸大与歪曲,是引人误解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有利于鼓励消费者发现经营者的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促使经营者更加谨慎、克制从事经营活动。
什么是“乔木普洱茶”?乔 05-24